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发文单位:葫芦岛市财政局作者:葫芦岛市财政局当事人:采购人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涉及项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包组信息JH22-211400-00125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道路清扫车辆采购11投诉人:事项内容: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绿化喷洒车”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完全满足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为特定供应商或产品提供中标便利的嫌疑,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培训人员资质证书”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与合同履约及货物质量服务无关,违反法律法规。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出现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涉嫌为特定供应商设置专属条款,保证特定供应商顺利中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评分细则要求以国家工信部公布参数为准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不合理,为本地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排斥和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要求提供“近半年内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全国统一热线”和“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属于擅自提高应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举报事项6:要求提供“项目业绩”和“原件备查”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为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确保特定供应商顺利中标做铺垫。举报事项8: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招标文件45页关于“中小微企业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上也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举报事项2、3、8、9成立,举报事项5部分内容成立。举报事项1、4、6、7不成立。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如下违法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决定: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招标文件的违法情形限期改正。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附件: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2022001.doc |